(2009)台椒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吴志云、吴为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吴志云,吴为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图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全青,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志云,县白塔镇白塔下街村新大街北344号,身份证号码:332624197511252116。被告:吴为燕,田市镇新星村,现住仙居县白塔镇白塔下街村新大街北344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吴志云、吴为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