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与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050号原告: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洪××。委托代理人:鲁××。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徐××。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宁波市××××号。代表人:龚××。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112元,减半收取155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56元,由原告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鸿星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