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中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钱卫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中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钱卫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317号原告:湖州中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杭长桥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杨剑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松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冯阿根,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卫锋,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潮音新村6幢201室。公民身份号码:××501197410110432。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中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卫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中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州中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中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钱卫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17元,减半收取2209元,由湖州中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费为民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