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路建社诉被告肖晓东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建社,肖晓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路建社,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离岗干部。被告肖晓东,男,年龄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建社诉被告肖晓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建社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建社撤回诉讼。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