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能东与于永江、薛翠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能东,于永江,薛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王能东。被执行人于永江。被执行人薛翠红。王能东申请执行于永江、薛翠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29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能东于200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500元,已执行2000元,剩余35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永江、薛翠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能东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于永江、薛翠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于永江、薛翠红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能东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王惠玲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