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丙。被告陈乙。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张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金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张金妹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0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