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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来建康与金荣梅、陈火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荣梅,来建康,陈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荣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建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亚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曙光。原审被告:陈火军。上诉人金荣梅为与被上诉人来建康、原审被告陈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荣梅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荣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荣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金荣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雪伟审判员  黄信康审判员  陈 键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铃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