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来建康与金荣梅、陈火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荣梅,来建康,陈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荣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建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亚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曙光。原审被告:陈火军。上诉人金荣梅为与被上诉人来建康、原审被告陈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荣梅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荣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荣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金荣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雪伟审判员 黄信康审判员 陈 键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铃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