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乐清市翁垟镇山环村村民委员会与林赞品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翁垟镇山环村村民委员会,林赞品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翁垟镇山环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林志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赞品。上诉人乐清市翁垟镇山环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林赞品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民初字第6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原告乐清市翁垟镇山环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系村委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乐清市翁垟镇山环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上诉人乐清市翁垟镇山环村村民委员会诉称:上诉人不服原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提起上诉。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而原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驳回我村委会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被上诉人林赞品移交属于乐清市翁垟镇山环村的48亩B级农保田出让协议等在内的涉及村集体土地转让、使用、承包的协议、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乐清市翁垟镇山环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系该村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具体移交事项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乐清市翁垟镇山环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与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宏杰审 判 员 马永利审 判 员 杨宗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詹旭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