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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与桐乡××日月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桐乡××日月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885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白××。被告:桐乡××日月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开发区皮毛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桐乡××日月皮草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94元,减半收取87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747元,由原告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