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天堂镇西坡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天堂镇西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天堂镇西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该委员会主任。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天堂镇西坡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二○○九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剌喜兰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团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