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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天堂镇西坡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天堂镇西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天堂镇西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该委员会主任。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天堂镇西坡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二○○九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剌喜兰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团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