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平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60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丁××。被告:项××。原告张××为与被告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金良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起诉称,2007年2月27日,被告项××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07年3月27日前归还,后被告归还了10000元。2007年8月2日,被告项××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07年8月12日前归还。2007年10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45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合计尚欠原告借款84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4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项××分别于2007年2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30000元,约定2007年3月27日归还,后于2007年6月3日归还10000元;于2007年8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07年8月12日归还;于2007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245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但被告项××至今只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尚欠原告84500元未还。上述事实,由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项××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借款84500元并赔偿其中60000元的逾期利息损失(按日利率计算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其中20000元从2007年3月28日起、40000元从2007年8月13日起到本判决生效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被告项××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明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