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律师事务所与郦××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律师事务所,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533号原告浙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诸暨市××楼。负责人王××。被告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郦××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郦××价值308549.4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郦××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2009)浙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应得款项(在308549.49元的额度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叶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