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小伟与万卫东、吴志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伟,万卫东,吴志平,付渭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第420-1号原告:黄小伟,身份证号:(330824196612044951),汉族,开化县人,现住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1巷85号。被告:万卫东,身份证号:(330821197105283216),汉族,衢州市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镇茶园前张51号。被告:吴志平,身份证号:(33082196509033235)汉族,浙江省衢市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镇茶园村60号。被告:付渭良,身份证号:(330821197104193219),汉族,衢州市人,住衢州市衢江区樟潭镇茶园村前张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伟为与被告万卫东、吴志平、付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伟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万卫东座落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1巷168号的房屋进行保全。原告黄小伟提供了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审理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万卫东座落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1巷168号的房屋。不得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