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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谢××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879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汤××。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