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雒华物业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雒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金花北路301号紫昕花庭5号3单元1层。法定代表人李天华,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革俊,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雒华,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贺亮,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中天手机通讯学校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雒华物业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元。审判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