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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甲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甲,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905号原告:邹甲。委托代理人:邹乙。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塑料城××号。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甲诉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史  久  瑜审 判 员 胡  伯  新代理审判员 穆    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丽香(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