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村民委员会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村民委员会,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687号原告:瑞安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村。法定代表人:方××。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瑞安市××××村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