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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法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川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事处曹家庙村民委员会财产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川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事处曹家庙村。法定代表人李道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事处曹家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永茂,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曹保祥,该村委会干部。西安市川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事处曹家庙村民委员会财产权属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1日作出的(2005)陕民再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川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2月2日向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事处曹家庙村民委员会返还15亩土地,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依法受理。2006年2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西执委字第001-1号执行指令函,将本案指令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了(2009)陕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本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新法执字第2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虹执行员 雷安坤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