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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上诉人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3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10日,上诉人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28元,减半收取4764元,由上诉人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