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上诉人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3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10日,上诉人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28元,减半收取4764元,由上诉人浙江××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