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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毕强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毕强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国辉、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强娃,男,1981年5月5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毕强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人民陪审员  赵维忠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