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钟军杰、应齐海为与钟军杰、应齐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钟军杰、应齐海为,钟军杰,应齐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180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新,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新前支行信贷员。被告:钟军杰,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01023152,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东江村401号。被告:应齐海,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2197211113138,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东江村332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钟军杰、应齐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金新、被告钟军杰、应齐海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起诉称,原黄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黄岩联社)因被告钟军杰的借款申请,并由被告应齐海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经协商于2006年6月16日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6年6月16日至2007年5月25日,月利率为8.28‰;若逾期还款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等内容。签约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原黄岩联社更名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请求判令被告钟军杰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0000元及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2007年5月25日止的利息3742.56元和从2007年5月26日到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42‰计算),应齐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钟军杰答辩称,借款40000元事实,我借款后将20000元转借给应齐海,我要求我和担保人应齐海每人各归还20000元。被告应齐海答辩称,被告钟军杰向原告借款由我提供担保是事实的,钟军杰借款40000元后,给了我20000元,我同意归还20000元,但目前我经济困难,要求分三年归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浙银监复(2008)614号浙江银监局关于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及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农户(个人)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结欠贷款利息一览表各一份,证明被告钟军杰由被告应齐海担保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及自2006年6月16日至2007年5月25日止欠利息3742.56元的事实。被告钟军杰、应齐海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两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黄岩联社与被告钟军杰、应齐海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黄岩联社按约向被告钟军杰提供了贷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钟军杰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其利息及逾期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应齐海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黄岩联社更名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后,原告要求被告钟军杰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应齐海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称钟军杰向原告借款后将20000元转借给应齐海,系两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该行为不影响本案借款合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军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40000元,同时支付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应齐海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6元,依法减半收取608元,由被告钟军杰负担,被告应齐海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