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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阮吉君、林素与林素、谢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吉君,林素,谢光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985号原告:阮吉君,葭芷街道前进村33号。身份证编号:332601197302253919。委托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素,芷街道上洋村南苑小区239号。身份证编号:331002198311063743。被告:谢光远。身份证编号:331002198111251037。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吉君与被告林素、谢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以与被告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 云飞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