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与邬××、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邬××,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430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5328270-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浦村。法定代表人:周甲。委托代理人:周乙。被告:邬××。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以双方已在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计669.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宏 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淑妃(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