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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商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杭州铜鑫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永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永晟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铜鑫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永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惠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铜鑫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西海。上诉人浙江永晟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铜鑫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永晟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暨伟审 判 员  范启其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