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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古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20-06-20

案件名称

赵俊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赵俊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古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俊峰,男,1970年4月5日出生于古交市,汉族,大专文化,古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住古交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交市看守所。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0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俊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爱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赵俊峰在古交市大川东路汽运公司宿舍其住处与被害人闫某1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闫某1将赵俊峰推倒在地,赵俊峰拿起菜刀被人夺下,闫某1下了楼,赵俊峰也拿一把水果刀到了楼下,二人在楼下厮打起来,赵俊峰用水果刀将闫某1胸腹部和左手捅伤,经法医学鉴定,闫某1的损伤已构成重伤。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赵俊峰的户籍证明;2、作案工具照片;3、被害人闫某1的陈述;4、证人闫某2的证言;5、证人李某的证言;6、证人张某的证言;7、法医学鉴定结论;8、被告人赵俊峰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俊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俊峰当庭辩称,1、我和闫某1没有任何往来,不可能因为债务纠纷发生争执;2、闫某2和闫某1、还有另外一个人强入民宅,并要抢占民宅,对我拳打脚踢,大打出手;3、不是推倒在地,是他和另外一个人把我打倒在地;4、我没有拿起菜刀和他们进行争夺;5、不是我自己下楼的,是闫某1和另外一个人把我拖下去的。6、我也没有和他们厮打;7、闫某1的伤当时我也不知道怎么伤的,伤在哪里也不知道;8、闫某1和另外一个人将我头部、肩部、颈部用砖块和刀刺伤,经法医学鉴定也构成重伤。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9日22时许,被害人闫某1与闫某2、张某来到位于古交市大川东路汽运公司宿舍2单元3层被告人赵俊峰的住处,向赵俊峰索要闫某2的欠款。赵俊峰以闫某1不是债权人为由,让闫某1出去。闫某1与赵俊峰因此发生争执。后闫某1与赵俊峰发生推打,被赵俊峰的爱人李某拉开,闫某1下楼。赵俊峰从家里拿一把水果刀追到楼下。赵俊峰用水果刀将闫某1胸腹部和左手部等部位捅伤。经法医学鉴定,闫某1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闫某1的陈述:2008年7月19日21时许,我与我四弟闫某2、张某到了大川东路汽运公司宿舍楼,找欠闫某2钱的赵俊峰。闫某2与张某上楼找赵俊峰,我在楼下等的。我听见楼上吵闹,我上到三楼赵俊峰家。赵俊峰手里拿的菜刀,赵俊峰的老婆将赵俊峰的菜刀夺下。赵俊峰往出推我,我把赵俊峰也推了一把。我和赵俊峰说,你欠的钱,拿房产证抵押的,房子是我的。赵俊峰一直说让我出去。我到了楼下等的,等了一阵之后,赵俊峰跑到我跟前,朝我肚子上打了两下。我摸肚上血已流出,赵俊峰还追的打我。我把俊峰按倒在地上,用左手将刀子夺下。我拿刀捅了赵俊峰肩膀上几下。2、张某的证言:2008年7月19日21时许,我与闫某2去了赵俊峰家要钱。赵俊峰不开门,闫某2把门踢了两下。赵俊峰开了门拿上菜刀要砍闫某2,赵俊峰的老婆把赵俊峰的胳膊抓住,我把菜刀夺下。我与闫某2回了赵俊峰家。闫某1也来了赵俊峰家,赵俊峰让闫某1出去。闫某2告赵俊峰说闫某1是他三哥。闫某1说,你欠我弟15万元,抵押的房子,房子是我弟的。赵俊峰用胳膊往出推闫某1,闫某1用胳膊挡了一下赵俊峰,赵俊峰往后靠在墙上。赵俊峰说闫某1打他呢。赵俊峰就跑回厨房又拿了把菜刀,赵俊峰的老婆夺下菜刀。闫某1就下楼了。我与闫某2在沙发上坐的。赵俊峰又回了厨房拿了把水果刀。赵俊峰用刀指着我让我出去,我到了楼道里。赵俊峰拿的刀往楼下跑,我也跟着往下跑。跑到楼门口看见俊峰朝闫某1肚子上捅。我跑到跟前,闫某1与赵俊峰摔在地上互相挣扎着。我将赵俊峰的左胳膊别住按住,闫某1抓住赵俊峰的右胳膊朝后别的,闫某1将刀夺下。闫某1说捅了两刀,我告闫某1赶紧去医院。3、闫某2的证言:2008年7月19日22时许,我与闫某1、张某到古交汽运公司宿舍赵俊峰家要钱。赵俊峰不让我们进家,但我们还是进到他家。赵俊峰要拿菜刀劈我们,被我们三人和他老婆一起将刀夺下。赵俊峰让闫某1和张某出去。闫某1就和赵俊峰吵了几句。我就让闫某1和张某出去,我当时在家。没看见赵俊峰从家里拿了个刀子去追闫某1。他老婆让我赶紧跟上,说怕出事。我就赶紧跟着跑出去。等到了楼下院里,已看见赵俊峰与闫某1都躺在地上,两人浑身是血。4、李某的证言:2008年7月19日22时许,有三个人敲我家的门,是向我老公赵俊峰要钱。我老公不给开门,他们就一直踹门。我老公就拿菜刀冲出门。我赶紧拦住,把菜刀夺下。那三人就进来了。其中受伤的那个人说房子是他们的,我老公就跟他们争辩。受伤的那个人又从我手中拿上菜刀给我老公,说欠钱你还敢拿刀砍人,把刀给你,看你敢砍谁。我又赶紧把刀夺下。我老公说我不认识你,不欠你钱,你给我出去。受伤的那个人说欠钱房子就是我的。我对闫某2说,你让你哥出去。闫某2的哥说,欠钱还有理了。然后把我老公打倒,闫某2的哥摁着我老公,我就上去推开他。我老公站起来就顺手拿上桌上的水果刀。我赶紧抱住我老公,站在我老公与闫某2哥中间。我老公将我甩开。当时闫某2的哥已被我挤到门外,我老公就拿刀冲出门。与闫某2的哥在楼道怎么打我就不知道了。5、赵俊峰的供述:2008年7月19日22时许,我与我爱人在家听见有人敲门,听见是闫某2。我说星期一再说。闫某2就踹门,我从猫眼看见有三个人。我从厨房拿了把菜刀,给闫某2开了门,我老婆把刀夺下。闫某2相跟的两个人进了家里。闫某1说我的房子已抵押,让我出去。我说我不认识你,我请你出去。闫某1不出去。闫某1给我菜刀让我砍他,我把菜刀放下。我让闫某1出去。闫某1与那个人把我按在地上打我。闫某1与那个人拉上我到楼下,拉我走时我顺手从厨房拿了把水果刀。把我拉到楼下。我就用水果刀乱挥了几下。6、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水果刀的形状。7、法医学鉴定结论,证实闫某1的损伤已构成重伤。8、赵俊峰的户籍证明,证实赵俊峰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俊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俊峰的当庭辩称,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其他证人的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俊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1日起至2012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武绪良审 判 员  张恩忠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