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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甲。被告:诸××。原告张××诉被告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村居民,因被告发展蓄牧业,原告及原告丈夫陈乙(已于2006年3月去世)时常被叫去帮工。2003年4月2日,被告向某告丈夫陈乙借去人民币10000元,商定月息壹分。2008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催还欠款并要求付清利息及工资,被告出具一张利息及工资欠条共计伍仟陆佰元,说到当年农历年底付清。后原告一直未能联系到被告夫妻,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0000元借款、2008年4月2日前的利息3600元、2008年4月2日以后的利息1000元及工资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销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000元的诉请。原告张××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诸××于2003年4月2日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证明其向某告丈夫陈乙借款10000元及约定月息一分的事实。2、被告诸××于2008年4月2日出具的欠条原件1份,证明其确认尚欠2003年4月2日的借款2008年4月2日之前的利息为3600元,并欠原告丈夫陈乙工资2000元的事实。3、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一社区出示的证明1份,证明陈乙有时也使用姓名“陈丙”。4、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一社区出示的证明1份,证明陈乙于2006年病故,张××与其为夫妻关系。5、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一社区出示的证明1份,证明本案委托代理人陈甲系张××与陈乙的儿子。6、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一社区出示的证明1份,证明陈乙于2006年3月5日病故,其父母均已去世。7、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一社区出示的证明1份,证明陈乙有两个儿子(陈甲、陈己)、两个女儿(陈丁、陈戊),均放弃对陈乙对诸××债权的继承。8、户号为80206661的户口簿1份,证明张××与陈乙系夫妻关系。9、陈甲、陈己、陈丁、陈戊所立凭据1份及四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陈乙对诸××的债权陈甲、陈己、陈丁、陈戊放弃继承,由张××一人继承。被告诸××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因未到庭而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03年4月2日,被告向某告丈夫陈乙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丙借到人民币壹万元。年息壹分。借款人:诸××2003.4.2”。2008年4月2日被告向某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张××(2006年-2008年4月2日)利息叁仟陆佰元正。工资贰仟元。共计伍仟陆佰元。欠款人:诸××2008.4.2”。陈乙常用名陈丙,与原告系夫妻,于2006年3月5日去世,生前育有四个子女,即陈甲、陈己、陈丁、陈戊。2009年2月10日,陈甲、陈己、陈丁、陈戊四人书面承诺放弃陈乙对诸××债权的继承。陈乙父母先于其去世。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讼来院,提出前述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向陈乙出具的借条和向某告出具的欠条表明原告与陈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支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原告作为陈乙的妻子,在陈乙的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放弃陈乙对诸××的债权的继承的情况下,取得该债权的全部继承权,现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借款10000元及利息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张××负担25元,被告诸××负担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吴国刚人民陪审员  陶 聪人民陪审员  沈璟婧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晓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