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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与应如法、林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应如法,林招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0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2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73-8。诉讼代表人:金跃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武,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如法,清港镇坦浦村仇家48号。身份证编号:332627197210083354。被告:林招华。身份证编号:33262719770713218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与被告应如法、林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