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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余为群与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为群,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民初字第454号原告:余为群。被告: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毓秋。原告余为群与被告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为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城站广场的西湖国贸大厦A���20层22002室,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但因被告的原因,该西湖国贸大厦多次易主,并最终成为烂尾楼,无法交房,且被告于2005年4月因涉嫌经济犯罪被省公安厅查封,此后西湖国贸大厦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直至2009年3月23日才拍卖成功,具备履行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原告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1.2中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天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707369元(以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09年3月31日)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书面证据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2005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城站广场的西湖国贸大厦A区20层22002室,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但因被告的原因至今没有交房,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1.2中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天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的事实。2、收据联,证明原告于2005年1月15日将购房款3522752元交付给被告的事实。3、承诺书,证明原告在西湖国贸大厦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期间,同意继续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延期交房的赔偿责任,���原告向被告追偿的事实。4、报纸,证明西湖国贸大厦于2009年3月23日拍卖成功,预计将于2010年10月31日才能交房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书面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有效证据的认定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自动履行。现原告已全额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规划验收合格后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天后,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按日万分之二的比率承担从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房价总额3522752元的标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2009年3月31日止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余为群违约金707369元(自2006年7月1日计算至2009年3月31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7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5437元,退回原告54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份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7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靖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