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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07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易开建与孙剑、杨伟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开建,孙剑,杨伟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072-2号原告易开建,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上柏灯塔村东百家洋口19号。被告孙剑,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双燕村前山下12号。被告杨伟连,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上柏村笋头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开建与被告孙剑、被告杨伟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开建于2009年5月20日以已与被告孙剑、被告杨伟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剑、被告杨伟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开建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剑、被告杨伟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开建撤回对被告孙剑、被告杨伟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易开建负担。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月萍德清法院廉政监督意见表合议庭案号案由成员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诉讼中称谓)联系方式(住址及电话)意见内容注:1、本意见表专为当事人投诉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规定等不廉洁行为而设。2、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3、本表附有内容事项;4、填写后请投立案庭意见箱或寄德清县人民法院监察室收,邮编:3132005、举报电话:0572-807****。举报电子邮箱:dqfy001@163.com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