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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黄迪华、代宗林与袁作贵、黄玉霞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迪华,代宗林,袁作贵,黄玉霞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黄迪华。委托代理人李至平,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寒,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宗林。委托代理人李至平,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寒,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作贵。被告黄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迪华、代宗林与被告袁作贵、黄玉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迪华、代宗林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迪华、代宗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迪华、代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黄迪华、代宗林负担。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