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陕西凯园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月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凯园科技有限公司,张月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陕西凯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彩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仪容。被告张月霞。原告陕西凯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月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原告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陕西凯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5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88.5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