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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陕西凯园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月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凯园科技有限公司,张月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陕西凯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彩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仪容。被告张月霞。原告陕西凯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月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原告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陕西凯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5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88.5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