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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仁顺与玉环县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顺,玉环县电镀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陈仁顺,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小古顺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明龙,男,玉环县玉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玉环县电镀厂,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三合潭村。法定代表人刘寅斌,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顺与被告玉环县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仁顺负担。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旭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