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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筱英与周虎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筱英,周虎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563号原告刘筱英,家务,环县珠港镇坎门日新街63号。(身份证号:332627196701271267)被告周虎土(又名周火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榴岛大道27号。(身份证号:33262719440112019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筱英与被告周虎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筱英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位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泽坎线改造安置小区(榴岛大道27号)一间五层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用人民币1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虎土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泽坎线改造安置小区(榴岛大道27号)房产(产权证号076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