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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徐×、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123号原告:陈××。被告:徐×。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徐×、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胡长云审 判 员  柯永标人民陪审员  周 兴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锵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