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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与绍兴市××物业管理××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绍兴市××物业管理××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514号原告:高××。委托代理人:叶××。被告:绍兴市××物业管理××责任公司。兴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陶×。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绍兴市××物业管理××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