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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电××与湖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电××,湖州××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750号原告:上××电××(××司。。法定代表人:虞××。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湖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电××(××司与被告湖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电××(××司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电××(××司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电××(××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83元,减半收取249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261.50元,由上××电××(××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