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电××与湖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电××,湖州××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750号原告:上××电××(××司。。法定代表人:虞××。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湖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电××(××司与被告湖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电××(××司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电××(××司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电××(××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83元,减半收取249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261.50元,由上××电××(××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