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邵卫权与武义县方圆冲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卫权,武义县方圆冲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322号原告:邵卫权,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白洋街道上邵村。被告:武义县方圆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卫权与被告武义县方圆冲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恒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