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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钟××与伍甲、伍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伍甲,伍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88号原告:钟××。委托代理人:谢××。被告:伍甲。被告:伍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伍甲、伍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钟××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