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钟××与伍甲、伍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伍甲,伍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88号原告:钟××。委托代理人:谢××。被告:伍甲。被告:伍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伍甲、伍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钟××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