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毅与西安交大金桥留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西安交大金桥留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562号原告王毅。委托代理人李平权,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交大金桥留学服务有限公司(原西安交通大学海外留学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1号西安交大南洋大酒店D座5层。法定代表人沈永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炜,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与被告西安交大金桥留学服务有限公司(原西安交通大学海外留学服务中心)保证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