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王东借款合同与王东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王东借款合同,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商初字第529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建新,该社信贷员。被告:王东,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开发区凯苑小区c幢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330825197209156217。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毛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被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用于采购盐酸,并由其位于衢州市双港开发区凯苑小区c-2-402室的房产作抵押,借款月利率7.5225‰,于2010年1月11日到期,利息按季结清,本金按期归还。但被告未按约定按时归还2009年第一季度即截止2009年3月20日前的2144.54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利息,根据抵押借款合同第八条第一项的约定,借款人未按季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本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及从2009年1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东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并当庭出示:一、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借款申请书、抵押财产清单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以其位于衢州市××开发区××小区c-2-402室的房产作抵押;三、他项权证(衢房柯城区他字第012463号、柯他项(2009)第00019号),证明被告用于抵押的房产进行了合法登记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且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反驳原告的相关证据,而原告的证据一可以证明其主体资格,证据二、三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及用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双港开发区双港中路12号凯苑小区c-2-402室房产作抵押借款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月14日,被告王东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09年1月14日至2010年1月11日,月利率7.5225‰,利息按季结息,本金按期归还等内容,并由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双港开发区双港中路12号凯苑小区c-2-402室房产作借款的抵押担保,并经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原告按约放贷,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到期季利息2144.54元,因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被告亦应依约按季支付利息,现逾期未支付已到期季利息,其行为已违反了抵押借款合同第八条第一项的约定,因此,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财产清偿贷款,据此,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为宜。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支付从2009年1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7.5225‰计算的利息;二、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双港开发区双港中路12号凯苑小区c-2-402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王东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 霞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