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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星产业用布有限公司与营口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星产业用布有限公司,营口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917号原告:浙江××星产业用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街道丰收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管××。委托代理人:徐××、唐×。被告:营口市××。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产业用布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星产业用布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星产业用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星产业用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浙江××星产业用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