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专用风××司与浙江××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字××院××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专用风××司,浙江××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字××院××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695号原告上××专用风××司,住所地上虞市××人××西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浙江××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教工路××城××心××楼(c区)2001室。法定代表人汪××。被告青海××字××院××部,住所地杭州市××区教工路××城××心××楼(c区)20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专用风××司与被告浙江××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字××院××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专用风××司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林灿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宣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