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与慈溪市××工艺品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慈溪市××工艺品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883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慈溪市××工艺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镇××大道××幢。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慈溪市××工艺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4760元,实收诉讼费119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卢 静 芬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