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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与慈溪市××工艺品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慈溪市××工艺品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883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慈溪市××工艺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镇××大道××幢。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慈溪市××工艺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4760元,实收诉讼费119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卢 静 芬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