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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高××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659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债务,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原告陈甲90元,由被告陈甲负担90元。代理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