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高××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659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债务,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原告陈甲90元,由被告陈甲负担90元。代理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