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彦琴与被执行人张根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执字第9号申请人张某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给被执行人张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十日内自觉履行本院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在履行了案款2000.00元以后,申请人张某甲自愿撤回申请请求,对未执行的抚养费10000.00元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