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西民二终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池玉柱与亢卫兵、苏光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亢卫兵(曾用名亢伟斌),原陕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职员,现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玉柱。委托代理人马丽,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苏光远。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栋2层。负责人李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德兵,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静妍,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亢卫兵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亢卫兵又于2009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亢卫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亢卫兵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为941元由上诉人亢卫兵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刚代理审判员 童 超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