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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常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礼军与段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礼军,段庆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178号原告:曹礼军,教师,住常山县白石镇白石街村宝石中路6号。委托代理人:周太清,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段庆辉,教师,住常山县实验小学内。原告曹礼军诉被告段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礼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礼军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康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