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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张××与海宁××风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张××,海宁××风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797号原告:余××。原告:张××。被告:海宁××风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委托代理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张××与被告海宁××风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张××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张××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