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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浦民二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铁军与陈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铁军,陈建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浦民二初字第1234号原告盛铁军,农民,盛田畈村8号。被告陈建国,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铁军诉被告陈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倪如松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