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浦民二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铁军与陈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铁军,陈建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浦民二初字第1234号原告盛铁军,农民,盛田畈村8号。被告陈建国,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铁军诉被告陈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倪如松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