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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昌民二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叶森诉吉化集团公司人才劳务中心、吉林省中际东北人才交流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森,吉化集团公司人才劳务中心,吉林省中际东北人才交流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民二初字第380号原告:叶森,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叶佰青,男,1953年1月5日生,汉族,吉化二中退养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佟立萍,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化集团公司人才劳务中心,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生,该单位法律事务处职员。委托代理人:孙贵勇,该单位法律事务处职员。被告:吉林省中际东北人才交流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石京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森诉被告吉化集团公司人才劳务中心、吉林省中际东北人才交流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吉化集团人才劳务中心以两名被告的相关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正在审理中、且本案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吉化集团公司人才劳务中心、吉林省中际东北人才交流培训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员因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正在审理中,本案的审理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曹 红审 判 员  王丽颖代理审判员  胡玉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铁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